2023年5月8日,歐盟委員會批準和發布法規(EU) 2023/923,修訂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附錄XVII,在第63項關於鉛和鉛化合物的限製項中,增加對聚氯乙烯(PVC)材料與物品的鉛和鉛化合物含量要求。
修訂將於2023年5月28日生效。除豁免外,修訂將於2024年11月29日起執行。
15. 若鉛在氯乙烯的聚合物或共聚物(PVC)材料中的濃度等於或大於0.1%(以重量計),則不得投放市場或用於PVC生產的物品。
16. 第15段將從2024年11月29日起執行。
17. 作為豁免,第15段不適用於含有再生軟質PVC的PVC物品,直至2025年5月28日。
18. 作為豁免,第15段不適用於含有再生硬質PVC的以下PVC物品,直至2033年5月28日。前提是鉛在再生硬質PVC中的濃度小於1.5%(以重量計):
a. 用於建築物和土木工程的外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台;
b. 用於甲板和露台的型材和板材,但該再生PVC須被用於中間層,並且完全被一層PVC或其他材料所覆蓋,其覆蓋層的鉛濃度小於0.1%(以重量計);
c. 用於建築物和土木工程的隱蔽空間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間不可接觸,不包括維修期間,例如,電纜管道);
d. 建築物內部使用的型材和板材,但安裝後,麵向建築物使用區域的型材或板材的整個表麵,須使用PVC或其他材料製成,其表麵的鉛濃度小於0.1%(以重量計);
e. 多層管道(不包括飲用水管),但再生PVC須被用於中間層,並且完全被一層PVC或其他材料所覆蓋,其覆蓋層的鉛濃度小於0.1%(以重量計);
f. 配件,不包括用於飲用水管的配件。
從2026年5月28日起,從(a)至(d)點提及的各類物品中回收的硬質PVC,隻能被用於生產這些類別中任一類別的新物品。
含有再生硬質PVC的PVC物品,且鉛在PVC的濃度等於或大於0.1%(以重量計),該PVC物品的供應商應確保在將這些物品投放市場之前,明顯、清晰和不可磨滅地標示: “Contains ≥ 0,1 % lead”(“含有≥ 0.1%鉛”)。若由於物品性質而無法在物品上進行標示的,則應在其包裝上進行標示。
含有再生硬質PVC的PVC物品供應商,應按成員國執法部門的要求提交書麵證明文件,以證明這些產品中的PVC的回收來源聲稱的真實性。由機構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證書,例如根據EN 15343:2007或同等認可標準出具的證書,可用於證明在歐盟生產的PVC物品的此類聲稱的真實性。對進口物品中PVC的回收來源聲稱,應附有由獨立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的證書以提供同等證明。
在2028年5月28日及之前,歐盟委員會將根據新的科學信息對本段的要求進行審查,並視情況作相應修改。
19. 作為豁免,第15段不適用於:
a. 鉛酸電池中的聚氯乙烯-二氧化矽隔板,豁免至2033年5月28日;
b. 第1段所涵蓋的物品,且滿足第2段至第5段的豁免條件。以及第7段所涵蓋的物品,且滿足第8段和第10段的豁免條件;
c. 以下指令和法規範圍內的物品:
i. 食品接觸材料(FCM)法規(EC) No 1935/2004;
ii. RoHS指令2011/65/EU;
iii. 包裝指令94/62/EC;
iv. 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20. 作為豁免,第15段不適用於2024年11月28日及之前已投放市場的PVC物品。

